4月30日上午,安徽省太湖县人社局、司法局、住建局、团县委等部门在新城世纪华联超市的街道边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宣传现场悬挂了横幅,设置了宣传台,印制了宣传卡、小册和彩页,浓厚的宣传氛围吸引行人前来咨询,工作人员热心送上宣传资料并耐心解答。本次活动持续两个多小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217人次,宣传效果良好。
据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以法治手段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按照《条例》,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农民工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办理工资银行卡(本人保管),领取工资时,可以索要本人当月工资清单进行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同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为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条例》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按规定,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